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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19 19:02:54   来源:常见问题浏览次数:1

  面临来自地下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需要采用多种安全设施抵御地质灾害,监控矿井内的气体、温度、地压情况,预防和监控矿山事故。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一定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依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矿井安全出口是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山事故发生时紧急撤离的必经的安全通道,其数量和空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一定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

  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讯设施不一样,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开采是很危险、复杂的生产活动,要保障矿山开采安全,需要具备严格的、系统的安全保障条件,严格按照开采不同矿种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一定要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许多矿种的保护规范和安全要求,成为实现矿山开采安全一定要遵守的基本规范。

  1.矿山企业一定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仔细的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一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4.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以下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做监督。”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矿山企业一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面临的危险大于一般职工,他们应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的、更为严格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一定要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法律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已不再是劳动行政主任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其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因此,《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l)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专设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

  1998年以后,国务院撤销了这些专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变化较大且不统一。

  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验测试仪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人民政府授权,《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根据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人民政府授权,《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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