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绵钦 通讯员 交宣)3月23日,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广州交警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全面加强摩电综合治理。据统计,当天上午,全市85个点,查扣违法车辆600多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7100多宗。
3月23日上午,海珠区江南大道昌岗路口,由交警、市场监管、属地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执法人员分成两组,对过往电动摩托车、三轮车等进行执法检查。一会,执法人员拦下一名骑着电动摩托车经过的外卖小哥,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辆电动摩托车被改装了电池容量,篡改电机等动力装置,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做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先后又查获几部经过改装的电动摩托车,并查处了一些摩电驾驶人不戴头盔、无牌无证上路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在执法过程中,一台平板手推车从执法人员面前“驶”过,货物上面还坐着三个人。执法人员立即将其拦下,原来平板手推车也被改装上动力装置,装有电池有马达等。执法人员和记者说,这种人力手推车上路很危险,一种原因是用塑料袋包裹的电池容易发热着火,一方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容易酿成交通事故。随后,执法人员对这辆改装过的平板手推车进行查扣。
广州交警介绍,针对前期市民反映强烈的电瓶车改装情况,广州交警联合市市场监管、属地公安分局等部门开展摩电综合治理全市统一行动,在全市11个区共设置 85个联合查车点,针对摩电驾驶人不戴头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在禁行区域行驶、超速行驶、非法改装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严管。据统计,当天上午,全市85个点共查扣违法车辆600多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7100多宗。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的人介绍,目前电瓶车改装主要情况有:1.篡改车速,使电驱动行驶时速最高车速超过25km/h;2、改装电池类型及容量,通过改装车体结构来加装电池数量;3、篡改电机等动力装置;4、改装加长坐垫;5、加装雨棚、挡风罩等。目前,正在对全市生产、销售商家开展市场排查,追溯源头,一经发现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格处罚。
此外,广州交警还协调外卖行业协会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对外卖行业人员车辆实行“五个一律”(车型和外观一律统一标准、人员入职一律审查培训、人员车辆一律入库编码、企业管理一律实行考核、违法事故一律强制退出)管理,对企业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成绩采取约谈、曝光、整治的措施,形成管理和产业链条双闭环机制。协调市邮政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全市快递电动三轮车规范化管理,摸清网点、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督促企业完成车辆备案、驾驶员考证工作,全面升级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准入退出机制。
据广州交警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广州交警会同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每月定期组织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全市统一行动,联合开展综合治理。今年以来,共开展统一行动12次,出动执法力量1.22万人次。同时,在全市274个路口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高峰时段设置101个岗位定人定岗定责,加强摩电、快递、外卖车辆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低峰时段在中心城区设置48个路口查车点,持续加强管控力度,确保重点路口全时段覆盖,并发挥羊城铁骑路面巡逻管控优势,严查严管摩电、快递、外卖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据介绍,自3月1日全市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作为交通管理主力军,广州交警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中心五区分别将原来的行人、非机动车的非高峰时段的整治点由6个提升到8个,新六区各大队也分别新增了不少于3个整治点,并每天抽调不少于16名支援警力分别到东风路、天河路、黄埔大道等重点路段沿线设置固定整治点。同时,持续推进网格化管理,以11个区为大网格,以177个镇(街)为小网格,并在镇(街)小网格列出的重点管理路口和路段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和外卖、快递车的交通违法教育劝导工作,积极纠正、警告其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严重违法和不听劝告的进行严格执法。
据统计,3月1日至3月15日,全市共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2.98万宗(其中,摩托车不戴头盔1958宗),非机动车交通违法4.40万宗。
广州交警表示,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摩电、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综合治理,切实减少各类交通乱象,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做到文明守法出行,共同维护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序。接下来,广州交警将继续细化工作措施,并形成常态长效治理机制,2021年底前,全力实现广州市交通秩序持续好转、交通形势持续趋好、执法力度持续提升、交通拥堵态势持续平稳可控、交通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市民满意度持续提升“六大目标”,创造更加畅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
第十八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非法车辆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